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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为宏扬中华优良文化,促进国际文化艺术交流,并配合政策推动文化建设,以提升国民生活品质,增进国民身心健康,特设文化建设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预算法第十九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3 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以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 (以下简称文建会) 为主管机关。 第 4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左: 一由政府依法定程序拨入。 二本基金孳息收入。 三国内外工商界、公私机构、团体或个人之捐赠。 四其他有关收入。 第 5 条 本基金用途如左: 一公立文化机构设备之充实及重大艺文活动经费之补助。 二公立表演艺术团队重要活动之补助。 三配合政策及社会需要,协助办理重大国际文化艺术活动及专业人才交流事项。 四拨助国家文化艺术基金。 五管理本基金之必要支出。 六其他有关支出。 第 6 条 本基金应于国库设立专户存管。但应业务需要,经财政部同意者,得存入其他公营银行。 第 7 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应设置文化建设基金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文化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兼任;委员十一人至十七人,由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遴选有关机关主管人员及文化界人士报请行政院聘兼之,聘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 第 8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文建会派员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执行本会决议事项及处理行政事务。组长三人、干事一人,由文建会现职人员调兼。并得视业务需要聘雇五人至七人及聘兼顾问二人。 第 9 条 本会之任务如左: 一关于本基金运用之审议与推动事项。 二关于本基金之收支保管事项。 三关于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考核事项。 四关于本基金之劝募事项。 五其他有关本基金之管理事项。 第 10 条 本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之,并得邀请有关人士列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召集之。 第 11 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制,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12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 13 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得循预算程序拨充基金或以未分配剩余处理。 第 14 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 15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