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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规则依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三条规定订定之。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有关考试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 2 条 特种考试外交领事人员、外交行政人员暨国际新闻人员考试 (以下简称本考试) 分下列各等类: 一三等考试: (一) 外交领事人员。 (二) 国际新闻人员。 二四等考试: 外交行政人员。 三五等考试: 外交行政人员。 前项三等考试相当于高等考试三级考试,四等考试相当于普通考试,五等考试相当于初等考试。 第 3 条 本考试各等类之应考资格、应试科目及成绩计算,分别依附表一、附表二之规定。 第 4 条 本考试男性应考人须服毕兵役,核准免服兵役或现正服役中,法定役期尚未届满者。 第 5 条 本考试分二试举行,第一试录取者,始得应第二试。 第一试除三等考试国际新闻人员视听资料制作科、广播电视科及四、五等考试外交行政人员为笔试外,其余各类科为笔试及外语或专业知识口试。 第二试为口试或实地考试及口试。 第 6 条 本考试应考人于第一试录取通知送达十四日内,应经试务机关指定之医疗机构办理体格检查并缴送体格检查表,体格检查不合格或未于规定时间内缴送体格检查表者,不得参加第二试。 前项体格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体格检查不合格: 一、视力:矫正后优眼视力未达○.一者。 二、听力:矫正后优耳听力损失逾九○分贝者。 三、辨色力:色盲者。 四、语障。 五、中、重度肢障。 六、肺结核痰涂片呈阳性反应者。 七、患有精神病者。 八、其他重症疾患,无法治愈,致不堪胜任职务者。 第 7 条 本考试录取人员须经训练,训练期满成绩及格,送由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核定,始完成考试程序,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由外交部、行政院新闻局分别依序任用。 前项训练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8 条 本考试及格人员,取得同职组各职系之任用资格,训练期满成绩及格取得考试及格资格之日起,实际任职六年内不得转调外交部、行政院新闻局暨其所属以外机关任职。 前项不得转调之限制应于考试及格证书注明,并函请铨叙部查照。 第 9 条 本考试组织典试委员会,主持典试事宜,其试务由考选部办理。 第 10 条 本考试办理竣事,考选部应将办理典试及试务情形,连同关系文件一并报请考试院核备。 第 11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