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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为促进种苗及畜产改良繁殖作业,特设置农业作业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为管理机关,下设下列二个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 一、种苗改良繁殖作业基金:繁殖供应优良种子、种苗及推展改良作业。以本会种苗改良繁殖场为管理机关。 二、畜产改良作业基金:配合畜产试验业务,办理畜禽及饲料作物供应与繁殖改良作业。以本会畜产试验所为管理机关。 第 3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种苗改良繁殖作业基金收入。 二、畜产改良作业基金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关收入。 前项第一款所定种苗改良繁殖作业基金之来源,为销售杂粮、绿肥、蔬菜、果树、花卉等种子 (苗) 相关产品及受讬服务收入。 第一项第二款所定畜产改良作业基金之来源,为销售畜产品、饲料作物及受讬服务收入。 第 4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种苗改良繁殖作业基金支出。 二、畜产改良作业基金支出。 三、管理及总务支出。 四、其他有关支出。 前项第一款所定种苗改良繁殖作业基金之用途,为种子 (苗) 之繁殖、供应、保存业务及生产作业改良与推展支出。 第一项第二款所定畜产改良作业基金之用途,为畜产繁殖改良作业之经营及推展所需支出。 第 5 条 本会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之审议。 二、本基金年度预算、决算之审议。 三、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考核。 四、关于下设各基金重大业务案件之核定或核转。 五、关于下设各基金间财务调度之核定或核转。 六、关于下设各基金年度预算、决算之核转。 七、关于下设各基金之监督、考核。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 6 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7 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8 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9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 10 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得循预算程序拨充基金或以未分配剩余处理。 第 11 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 12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