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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长沙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 各县(市)烟草专卖局、各有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好卷烟经营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特制定《长沙市卷烟经营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长沙市烟草专卖局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 长沙市卷烟经营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 (2005年11月30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卷烟零售市场流通秩序,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合理布局卷烟经营零售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卷烟零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规划经营零售点,实行总体总量控制。 第四条 经营零售点的设立,应当遵循合理控制原则和便利原则。 经营零售点之间应当保持合理的距离,确保经营户的经营量和利益,防止密度不合理导致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不同区域的合理密度应有不同,应在统筹规划中予以确定和调整。经营零售点的设立应当考虑方便消费者购买。 第五条 零售点布局的间距(即点与点之间道路同侧的零售点距离)要求: (一)城市主干道(包括市区和县城)50米以上; (二)城区支干道30米以上; (三)城乡结合部30米以上; (四)主要集市以及乡镇所在地集镇80米以上; (五)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轮渡码头等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30米以上; (六)住户在200户以下的住宅小区内设立的经营零售点不超过2个,200户以上的每超过100户可增设一个,但零售点之间视经营场所布局状况必须保持相对的距离; (七)所有综合商贸市场内的卷烟经营者不得集中在同一位置经营。200户摊位以下的综合市场卷烟经营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200户摊位以上的,卷烟经营零售点不得超过5-8个,且都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经营零售点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 (八)大专院校区域内一般按每3000人设立一个卷烟零售点的原则进行布局。 第六条 不符合第五条关于合理布局间距要求规定的,原则上不予办证。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置一个卷烟经营零售点: (一)营业面积在200-500平方米以上的娱乐场所、渡假村,营业规模在30-50张床位以上的宾馆、招待所等相对封闭的独立经营企业,为满足停留在营业区域内特定顾客消费需要的; (二)辖区内的驻军部队生活服务中心或军人服务社,为满足对内经营需要的; (三)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副食品商场、超市便利店。 第八条 持有效证明的残疾人、下岗工人、烈属、低保户自主经营的,一户只能设立一个经营点,且原则上不能设在综合商贸市场内。 第九条 下列特殊区域、场所,禁止设置卷烟经营零售点: (一)经营农药、化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副食经营店除外)以及重点防火区域等;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以上场所周边50米半径内的区域; (三)违章建筑或规划半年内待拆迁的建筑物所在地; (四)不固定经营场所,包括自动售货机(柜)、流动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等; (五)烟草专卖局判定其他不宜设置卷烟经营零售点的场所。 第十条 下列单位或个人依法禁止设立卷烟经营零售点: (一)从事批发和零售的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 (二)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取消卷烟经营资格未满二年的企业或个人。 第十一条 被许可人因从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等行为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丧失行为能力、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依法予以注销的,原相应的卷烟零售经营点予以取消,但按照合理布局条件可以在该区域重新设立经营零售点。 第十二条 对原已依法设立的但不符合本办法合理布局规范要求的经营零售点,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期满后,必须按照本办法有关合理布局的要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4年7月1日长沙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对卷烟经营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