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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本基金之运用,劳保局应拟订投资政策书,于年度开始前拟编基金运用计划,经监理会审议通过,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并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投资于国内外之债务证券、国内外证券集中交易市场、店头市场交易或承销之权益证券、国内基金、境外基金、外币存款、衍生性金融商品、国内外资产证券化商品及对于被保险人之贷款者,其种类、金额及收益,应于实施次月提报监理会。 二、以贷款方式供各级政府或公营事业机构办理有偿性或可分年编列预算偿还之经济建设或投资者,其贷款之收益不得低于台湾银行二年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计算之收益。贷款之对象、金额及收益,应于实施次月提报监理会。 三、投资国内土地、房屋及其开发与建设者,其投资计划,应包括投资目的、投资地点、投资金额、经营方式、投资资金收回方式及投资效益分析等;其投资超过一定金额,应提经监理会审议通过,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后办理。 四、其他经监理会审议通过,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准有利于本基金收益之运用项目者,其项目、金额及收益,应于实施次月提报监理会。前项第三款规定之一定金额,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11 条 本基金之收支、运用情形及其数额,应按月提监理会审核后,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查,并由中央主管机关按年公告之。 第 12 条 本基金会计之处理,应独立计算,其会计报告及年度决算,除提监理会审核外,并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13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