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川价函[2005]310号
【颁布时间】 2005-12-06
【实施时间】 2005-1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41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井研县人民法院咨询函的复函

井研县人民法院:

  
  你院〔2005〕井研民初字第263号咨询函收悉,经商省司法厅,现函复如下:
  
  根据原国家计委、司法部印发的《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4号)和我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行业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2000〕231号)等文件精神,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专门的书面收费协议时,其约定的收费数额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川价字费〔2000〕231号文件附件二中的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其约定收费标准时不应突破该最高限价。
  
  二、上述附件二中没有具体收费标准的(如第三条第2款所列的“其他行政案件”),则可由当时双方自行约定收费标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