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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颁布时间】 2005-11-26
【实施时间】 199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46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5修正)

[接上页]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稳定和不断完善各种形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坚持自愿互利,提倡和鼓励各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稳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促进畜牧业向现代化方向发展。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林业建设方针和林业发展规划,制定自治州林业发展计划。对天然林实行全面禁伐,普遍护林,积极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管理和使用本州区域内的森林资源,加强林木的管护工作,禁止盗伐滥伐,严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畜牧业生产坚持实行以草案畜、草畜平衡制度,科学利用草场,防止超载过牧。对轻度退化草场实行限牧或者休牧,对中度以上退化草场实行休牧或者全面禁牧。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省、州人民政府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监督区和治理区,按照国家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有计划地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禁止在生态脆弱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严禁猎捕受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采取相应措施,限制和减少在野生动物主要繁衍场所的人为活动。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支持下,加强州内长江、黄河流域、湖泊以及高原湿地的生态环境保护,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应当重视解决生态移民群众的后续产业发展、生活来源和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开发和管理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额由自治州专项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和保护。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国家扶持下,积极发展特色旅游业,培植、开发、利用地方民俗民风、宗教文化和“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等具有地域特点和民族特色的旅游资源。
  
  第三十九条 自治州的工业以市场为导向,以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为前提,以优势资源为依托,以畜牧业产业化为重点,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培育和发展特色产业、支柱产业和龙头骨干产业。
  
  第四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对外经济合作,制定优惠政策,引进资金、人才、技术和设备,鼓励州外投资者来我州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出口商品生产,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加强外汇管理。
  
  第四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优惠政策,积极发展民族贸易,鼓励企业投资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满足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需要。
  
  第四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以城镇规划为指导,加快县城所在地和重点小城镇建设,建立健全小城镇管理制度,采取特殊政策,引导牧区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并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培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凡省州下拨的培训经费,任何单位不准扣减、截留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加大政府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加快发展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事业,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自治州的财政管理
  
  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是青海省财政的组成部分。自治州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项目,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政策;凡属自治州的财政收入,由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自主调节自治州的财政预算收支,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第四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国家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实行国家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民族优惠政策性财政转移支付以及上级国家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的照顾。
  
  自治州享受因严重灾害、国家经济政策调整、税收政策变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致使自治州财政减收或增支时给予的财政转移支付。
  
  自治州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可在经常性预算支出总额中设置3%以内的少数民族地区机动资金。
  
  第四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和自治州下拨的各专项资金及临时性的民族优惠政策补助款,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都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以顶替正常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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