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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自主调节自治州的财政预算收支,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四十八、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调整为第四十六条,并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国家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实行国家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上级国家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的照顾。” “自治州享受因严重灾害、国家经济政策调整、税收政策变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致使自治州财政减收或增支时给予的财政转移支付。” “自治州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可在经常性预算支出总额中设置3%以内的少数民族地区机动资金。” 四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和自治州下拨的专项资金及临时性的民族优惠政策补助款,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都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以顶替正常经费支出。” 五十、第三十八条调整为第四十八条,并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应当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的项目以外,对属于自治州地方财政收入,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报请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自治州享受国家每年增值税增量的返还照顾。对国家每年增值税增量的直接返还部分,享受省全额返还的照顾。” 五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依法设立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等金融机构。根据国家规定,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在自治州设立分支机构。”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安排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各项优惠贷款、捐(赠)款和国际无偿援助项目,促进本州教育、卫生、扶贫、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发展。” 五十二、第四十条调整为第五十条。 五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即“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的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执行过程中,本级预算的追加、追减以及重大项目的调整,必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政管理,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培植财源,增收节支,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提高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范财政风险。” “自治州的审计机关依法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加强对国有资产、预算收支和其他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 五十四、第五章调整为第六章,并将其标题修改为“自治州的社会事业”。 五十五、第四十一条调整为第五十二条。 五十六、第四十二条调整为第五十三条。 五十七、第四十三条调整为第五十四条,并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民族教育,全面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积极发展高中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和远程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消除青壮年文盲,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全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民族教育体系。”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基础教育质量。鼓励自学成才,培养各类人才。逐步构建终身教育体系。” 五十八、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调整为第五十五条,并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 “自治州的藏文中小学校实行藏汉“双语”教学,在适当年级加授外语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义务教育阶段高级藏文中学和寄宿制中小学教职工的编制实行动态管理。” 五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应当重视发展幼儿教育。加强城镇幼儿园建设,因地制宜开办牧区幼儿园或学前班,使各民族幼儿都能接受学前教育。” 六十、第四十七条调整为第五十七条,并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有效措施,选送优秀青少年到省内外大、中专院校民族班和预科班学习。实行定向培养。” 六十一、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调整为第五十八条,并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应当逐年增加教育投资,教育经费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 增加四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即: 第二款“自治州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专项用于义务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