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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法民一复字[2005]5号
【颁布时间】 2005-11-25
【实施时间】 2005-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46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五华县环卫所与曾雪泉城市卫生服务费纠纷一案的批复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来的关于五华县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所(以下简称五华县环卫所)与曾雪泉城市卫生服务费纠纷一案的请示([2005]梅中法民三请字第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应当驳回五华县环卫所的起诉。五华县人民政府根据广东省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制定《关于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实行上门收运垃圾的通告》,规定上门收运生活垃圾实行有偿收费,是针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单位、居民、门店等作出的普遍适用的行政行为。五华县环卫所依法取得《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根据县政府的规定和县物价局核发的收费标准,向曾雪泉收取垃圾服务费而发生争议,双方应是行政管理关系。曾雪泉拒绝缴交垃圾服务费,五华县环卫所作为五华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单位,可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规定》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本案争议不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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