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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区县确认(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奖励扶助的对象逐一进行审查确认,并将确认后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印发至村委会,由村委会张榜公示。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奖励扶助对象名册要一并提交区县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 (五)市级备案核查(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由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确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及数字汇总情况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将核准的奖励扶助对象的人数和名册报送国家人口计生委、市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机构。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奖励扶助对象的年审工作。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利用不同形式对区县审查确认的扶助对象进行不定期的审查和抽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对政策把握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领取 奖励扶助金由区县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发放,资金直接划入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代理发放机构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制定发放办法、操作规程,并按照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9月底之前将核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金额提交本区县财政和代理发放机构,区县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代理发放机构要按照要求及时将区县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金足额划入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奖励扶助对象凭账卡(存折)到指定的地点领取。 代理发放机构应将个人账户建立变动情况和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给市、区县的财政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五、奖励扶助金的来源及管理 奖励扶助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分别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对财政状况比较困难的区县,市财政补助80%,区县财政负担20%;对财政状况一般的区县,市财政补助50%,区县财政负担50%;对财政状况较好的区县,市财政补助30%,区县财政负担70%。 市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区县财政负责本区县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和决算,并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市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和区县配套资金要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区县财政每年通过财政年报向市财政报告专项资金的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奖励扶助资金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严禁用于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严禁用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税款等款项。 六、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 七、评估与监督 市、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及代理发放机构每年要对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奖励扶助金的拨付、发放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并利用专门的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对有关数据进行汇总分析。 推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观察监督员。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随机的监督检查。 对执行政策和资金拨付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不按协议履行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几点要求 (一)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认真做好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二)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和培训工作。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新闻媒体要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使广大群众认识到实行计划生育的好处,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进一步激发他们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同时使各级领导和基层干部认识到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工作方法转变的具体体现。从而以新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把新时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做得更好。要通过宣传,使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政策和工作程序,积极参与到这项工作中去,并进行监督。对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要认真搞好培训,使其准确理解把握政策,熟练掌握操作程序,细心做好工作。 (三)要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资格确认准确,资金拨付及时,发放渠道畅通,管理监督有效。 (四)加强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登记、数据分析和日常监控管理工作,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