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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3-22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5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军防制儿童及少年性交易教育宣导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三条第二项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之目的在加强教育宣导,建立正确性观念,防制、消弭以儿童及少年为性交易对象。
  
  第 3 条
  
  本办法教育宣导之对象为国家全体官、士、兵、学生及聘雇人员。
  
  第 4 条
  
  国防部负责转达中央主管机关有关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各项教育宣导资讯,策划配合措施及法规订定。
  
  第 5 条
  
  国防部陆军司令部、国防部海军司令部、国防部空军司令部、国防部联合后勤司令部、国防部后备司令部、国防部宪兵司令部负责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教育计划之执行、督导与考核。
  
  第 6 条
  
  各级部队长负责所属单位有关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导之推行,并使每位官兵充分明了宣导之内容。
  
  第 7 条
  
  本办法宣导内容如左:
  
  一正确性心理之建立。
  
  二对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三错误性观念之矫正。
  
  四性不得作为交易对象之宣导。
  
  五儿童或少年从事性交易之遭遇。
  
  六其他有关儿童或少年性交易防制事项。
  
  前项第二款、第三款内容由政战部门负责宣导,其余各款内容由军医部门
  
  负责。
  
  第 8 条
  
  军法部门应将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相关内容纳入年度军法教育中宣
  
  导。
  
  第 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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