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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规则依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二十三条及后备军人转任公职考试比叙条例第五条之一规定订定之。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有关考试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 2 条 随同业务移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属机关 (构) 之国军上校以上军官,尚未取得公务人员任用资格,且于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一日前经核定外职停役生效者,申请国军上校以上军官外职停役转任公务人员检覈 (以下简称本检覈) ,依本规则之规定办理。 第 3 条 国军上校以上军官,经国防部核准外职停役,具有下列条件者,得申请本检覈: 一转任之外职,系属国防部、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属机关 (构) 、中央及直辖市政府役政、军训单位者。 二转任之外职,系简任或相当简任或荐任第八职等以上者。 三转任之外职,系正副主管或重要职务者。 四转任之外职,与曾任之军职经历或军职专长性质相近者。 前项申请转任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属机关 (构) 者,以随同业务移拨人员或具有航海、造船、轮机、资讯、电子等专长者为限。 第 4 条 本检覈除审查证件外,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转任中央及直辖市政府役政、军训单位职务者,兼予笔试二科。 二转任国防部、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属机关 (构) 职务者,除口试外,兼予笔试一科或审查知能有关学历、经历证明及论文。 本检覈必要时得另予实地考试。笔试、口试、审查知能有关学历、经历证明及论文或实地考试办法另定之。 第 5 条 国军上校以上军官外职停役转任公务人员尚未取得任用资格者,应于外职停役令生效日起三个月内检齐相关证件向考选部申请检覈。 前项转任人员,其申请检覈案件于考选部公告举行检覈笔试、口试、审查知能有关学历、经历证明及论文或实地考试前核准者,应即报考该次之笔试、口试、审查知能有关学历、经历证明及论文或实地考试。 前项人员于考选部连续办理二次检覈笔试、口试、审查知能有关学历、经历证明及论文或实地考试后,尚未取得任用资格者,应停止其派代。 第 6 条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请本检覈: 一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曾犯内乱罪、外患罪,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 二曾服公务有贪污行为,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 三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四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第 7 条 申请本检覈者应缴下列费件: 一申请检覈书。 二体格检查表。 三国民身分证影本。 四资格证明文件: (一) 上校以上军阶之任官令。 (二) 外职停役令。 (三) 原任军职专长令。 (四) 派任机关之派令。 (五) 派任机关组织法规。 五最近一年内一寸正面脱帽半身照片二张。 六重要职务证明书。 七检覈费,其数额由考选部定之。 第 8 条 本检覈由考选部设检覈委员会办理,检覈结果由考选部核定。 第 9 条 检覈及格者,取得公务人员任用资格,由考选部报请考试院发给及格证书,并将名册函请铨叙部查照。 前项及格证书并应注明检覈及格者,仅得转任国防部、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属机关 (构) 、中央及直辖市政府役政、军训单位,不得转调其他中央或地方机关任职。 (备注:附表一请参阅考选周刊第 777期 2版) 第 10 条 检覈及格后,如发现及格人员有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二十一条各款情事之一者,由考试院撤销其及格资格并吊销其及格证书。 第 11 条 (删除) 第 12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