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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条 本办法依国军上校以上军官外职停役转任公务人员检覈规则第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国军上校以上军官外职停役转任公务人员检覆 (以下简称本检覈) 之笔试、口试、审查知能有关学历、经历证明及论文或实地考试,由考选部国军上校以上军官外职停役转任公务人员检覈委员会办理。笔试、口试、审查知能有关学历、经历证明及论文或实地考试委员由考选部就典试法所订具有典试委员资格者遴聘之。 第 3 条 (删除) 第 4 条 笔试应试科目依附表一之规定。 第 5 条 本检覈成绩之计算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笔试单独举行者:以各科目平均满六十分为及格。 二口试及笔试合并举行者:口试成绩占百分之二十,笔试科目平均成绩占百分之八十,合计满六十分为及格。 三口试及审查知能有关学历、经历证明及论文合并举行者:口试成绩占百分之二十,审查知能有关学历、经历证明及论文成绩占百分之八十,合计满六十分为及格。 四笔试及实地考试合并行者:笔试科目平均成绩占百分之七十,实地考试成绩占百分之三十,合计满六十分为及格。 五口试、笔试及实地考试合并举行者:口试成绩占百分之二十,笔试科目平均成绩占百分之六十,实地考试成绩占百分之二十,合计满六十分为及格。 六口试、审查知能有关学历、经历证明及论文、实地考试合并举行者:审查知能有关学历、经历证明及论文成绩占百分之六十,口试成绩及实地考试成绩各占百分之二十,合计满六十分为及格。但前项笔试科目有一科为零分或口试成绩不满六十分或论文审查成绩不满六十分者,均不予录取。 第 6 条 口试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口试得分组进行。每组由口试委员三至五人担任为原则,并指定其中一人为召集人。 二口试委员按口试评分表 (附表二) 之规定,单独评分。每一应考人之得分以该组口试委员评分总和之平均数为实得分数。 三口试项目及评分比例:专业学识及实务经验占百分之六十;行政才能及领导能力占百分之二十五;气度、言辞及仪态占百分之十五。 举行口试前应召开口试预备会议,会商研定口试主题、评分标准、进行时间,并得拟定书面问题,交应考人作答。 (备注:附表二请参阅台湾省政府公报 88 年春字第 22 期 9 页) 第 7 条 论文之审查,准用著作发明审查规则有关著作审查之规定办理。 第 8 条 实地考试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实地考试得分组进行。每组由实地考试委员二至三人担任为原则,并指定其中一人为召集人。 二实地考试委员按实地考试评分表 (附表三) 之规定,单独评分。每一应考人之得分,以该组实地考试委员评分总和之平均数为实得分数。 三实地考试项目及评分比例:专业知能占百分之二十;实务经验占百分之二十;实地操作占百分之六十。 举行实地考试前,召集人应与实地考试委员会会商考试范围、评分标准等有关事宜。 (备注:附表三请参阅台湾省政府公报 88 年春字第 22 期 9 页) 第 9 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准用有关考试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 10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