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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3-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5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考选部国军上校以上军官外职停役转任公务人员检覈委员会组织规程


  第 1 条
  
  考选部依照国军上校以上军官外职停役转任公务人员检覈规则第八条之规定,为办理国军上校以上军官外职停役转任公务人员尚未取得任用资格者之检覈,设置检覈委员会。
  
  第 2 条
  
  检覈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九人至十一人组织之。主任委员由考选部部长或政务次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铨叙部次长兼任,委员由考选部就本部及有关机关高级人员暨学者专家聘任之,其资格准用典试法有关规定。
  
  第 3 条
  
  检覈案件由考选部主管司办理初审,呈由主任委员分配各委员复审并加具意见,提检覈委员会审定之。
  
  第 4 条
  
  检覈委员会开会时,由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均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为主席。
  
  第 5 条
  
  检覈委员会,须有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检覈委员中,对于有关本人检覈案件,应自行回避。
  
  第 6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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