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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5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自然地景保存奖励补助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文化资产保存法第九十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机关得给予奖励:
  
  一、 捐献自然地景予政府。
  
  二、 发见具自然地景价值之区域或自然纪念物,并即通报主管机关经指定公告。
  
  三、 维护自然地景具有绩效。
  
  四、 阐扬自然地景保存有显著贡献。
  
  第 3 条
  
  前条第一款之自然地景,以私有自然保留区或自然纪念物为限。捐献前项自然地景同时捐献其所定着之土地者,主管机关应优予奖励。
  
  第 4 条
  
  第二条 第二款之通报,得以口头、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任何方式为之,并叙明名称或姓名及地址。以口头或电话方式通报者,受理之主管机关应做成书面纪录。
  
  第 5 条
  
  第二条 第三款之具有绩效,系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妥适维护或保育自然地景,维持或增加其价值。
  
  二、私有自然地景所有人管理维护良好,且未接受政府补助。
  
  三、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对维护或保育自然地景具有绩效。
  
  第 6 条
  
  第二条 第四款之显著贡献,系指从事下列创作或活动,经主管机关认定有助于自然地景之保育或保存者:
  
  一、以著作、书籍、影片、电视节目或其他媒体等方式阐扬自然地景之保育或保存。
  
  二、办理宣扬自然地景保存观念之活动。
  
  三、其他创作、表演或活动。
  
  第 7 条
  
  本办法之奖励方式依其程度区分如下:
  
  一、农业奖章。
  
  二、奖金。
  
  三、奖状、奖座或奖牌。
  
  四、其他奖励方式。
  
  第 8 条
  
  本办法之奖励由主管机关主动办理之,其由个人、团体或法人等申请者,应填具请奖事实表,检附有关证明文件,报请主管机关审查后奖励之。
  
  第 9 条
  
  自然地景之管理维护费用,主管机关得予以补助。
  
  第 10 条
  
  本办法之奖励或补助经费,由主管机关编列预算支应之。
  
  第 11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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