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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监管机构制定运营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及奖惩办法,并对运营机构进行考核。(一)制定考核指标,并与运营机构法人代表签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二)对运营机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三)依据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督分析报告,对运营机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产经营责任目标。 (二)运营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 (三)具体的奖惩考核办法。 (四)其他规定的内容。 第十四条 市政府根据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决定对运营机构主要经营者的分配和奖励。 第十五条 运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市政府决定对其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成考核指标的。 (二)在资本运营和财务管理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产权变动、重大投资和资本运营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向其他单位投资,未在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收益状况或者未及时收取应有收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四)其他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 第十六条 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