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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5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蒙古各盟旗联合驻京办事处组织简章


  第 1 条
  
  蒙古各盟旗联合驻京办事处, 本各盟旗之意旨,受蒙藏委员之指导,办理
  
  左列各项事宜:
  
  一、中央各机关交办事项;
  
  二、蒙古各盟旗委办事项;
  
  三、宣达中央党政情形于蒙地;
  
  四、报告蒙古实际情况于中央;
  
  五、照料蒙古因公来京人员及来京求学学生。
  
  第 2 条
  
  本处由蒙古各盟及等于盟之各部,各推派驻京代表二人,各特别旗各推派驻京代表一人组织之。
  
  第 3 条
  
  各盟及等于盟之各部暨各特别旗驻京代表,须由各原派盟部旗公署发给证明文件,并咨呈蒙藏委员会备案。
  
  第 4 条
  
  各盟部旗驻京代表,各对原派盟部旗公署负责,各盟部旗公署对于所派代表,得随时撤回改派之。
  
  第 5 条
  
  本处以代表会议为最高权力机关,代表会议议事细则另定之。
  
  第 6 条
  
  代表会议每月开会一次,有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
  
  第 7 条
  
  代表会议以在京代表过半数出席为法定人数。
  
  第 8 条
  
  本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由全体代表公推之。
  
  第 9 条
  
  本处全体代表分左列五组办事。
  
  文书组
  
  翻译组
  
  宣传组
  
  会计组
  
  庶务组
  
  第 10 条
  
  本处设左列各职员、辅助主任、副主任及各代表,办理各项事项。
  
  秘书二人;
  
  总干事每组一人;
  
  干事五人;
  
  前项各职员均以本处代表会议之决议任免之。
  
  第 11 条
  
  本处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 12 条
  
  本简章如有修正必要时,由本处代表会议议决呈请蒙藏委员会核定之。
  
  第 13 条
  
  本简章自呈准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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