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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内政部空中勤务总队 (以下简称本总队) 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 总队长综理队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总队长襄助总队长处理队务。 总队长得指派副总队长负责督导本总队飞行及地面安全业务。 第 3 条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 三、各单位之协调及权责问题之核议。 四、重要会议之筹办。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4 条 本总队设下列组、中心、室、大队: 一、航务组,分三科办事。 二、机务组,分三科办事。 三、勤务指挥中心,分三科办事。 四、行政室,分四科办事。 五、勤务第一大队,分三队办事。 六、勤务第二大队,分三队办事。 七、勤务第三大队,分三队办事。 第 5 条 航务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航务制度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二、机队驻地及飞机配置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三、飞航作业计划之拟订、督导及执行。 四、与飞航管制机关联系及协议之订定。 五、紧急救难起降场之调查及协调。 六、飞航组员教育训练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七、飞行员资格之检定及鉴测。 八、飞航通报与其他飞行技术书刊之管理及运用。 九、航务相关手册之拟订及管理。 十、其他有关航务事项。 第 6 条 机务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飞机修护制度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二、飞机性能提升及更新计划之拟订。 三、飞机委外修护之规划及督导。 四、航材、航油、工具补给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五、预防保养计划之规划及督导。 六、机务训练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七、机务相关证照之管理。 八、技术通报与其他技术书刊之管理及运用。 九、机务相关手册之拟订及管理。 十、其他有关机务事项。 第 7 条 勤务指挥中心掌理事项如下: 一、空中勤务指挥作业制度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二、空中支援案件之受理派遣、指挥管制及协调联系。 三、紧急应变小组与前进指挥所开设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四、勤务人员服勤之规划及督导。 五、演习、训练之规划及协调。 六、与支援单位间协议之订定及执行。 七、共同勤务人员之训练及指导。 八、陆空通讯系统之规划、建置、管理及维护。 九、资讯及网路之规划、建置、管理及维护。 十、其他有关勤务指挥事项。 第 8 条 行政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秘书、总务、研考、法制、公关。 二、人事。 三、主计。 四、政风。 五、其他支援服务事项。 第 9 条 勤务大队掌理事项如下: 一、空中救灾、救难、救护、观测侦巡与运输之执行及支援。 二、所属各队人员、勤务与业务之督导及考核。 三、其他有关勤务、业务事项。 第 10 条 本总队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11 条 本规程自本总队组织法施行之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