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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5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输入动物用药品样品赠品管理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动物用药品管理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动物用药品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得申请为样品或赠品:
  
  一、供动物用药品制造业者或贩卖业者试验研究、试制或检验登记用。
  
  二、供公立或政府立案之学术研究或试验机构试验研究用。
  
  三、供兽医诊疗机构或各级动物防疫机关诊治患畜或防疫之特殊需要用。
  
  第 3 条
  
  申请动物用药品样品或赠品输入者,应填具申请书、检附药品说明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准。
  
  第 4 条
  
  动物用药品样品或赠品之输入,其数量由中央主管机关经审查评估以足供试验研究、试制、检验登记、诊治患畜或防疫之特殊所需者为限,并应标明样品或赠品字样。
  
  前项样品或赠品,应依中央主管机关发给货品进口审核通知书,始得输入。
  
  第 5 条
  
  动物用药品样品或赠品输入申请人应设置簿册,逐次记录输入之动物用药品样品或赠品品名、输入日期、使用数量、销毁数量等资料,并予保存二年供查核。
  
  第 6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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