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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纪念日及节日之实施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 2 条 纪念日如下: 一、中华民国开国纪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纪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 四、革命先烈纪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五、佛陀诞辰纪念日:农历四月八日。 六、孔子诞辰纪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七、国庆日:十月十日。 八、先总统蒋公诞辰纪念日:十月三十一日。 九、国父诞辰纪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行宪纪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国父逝世纪念日在三月十二日植树节举行;先总统蒋公逝世纪念日在民族扫墓节举行。 第 3 条 前条各纪念日,全国悬挂国旗,其纪念方式如下: 一、中华民国开国纪念日、国庆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别举行纪念活动,各机关、团体、学校亦得分别举行纪念活动,放假一日。 二、和平纪念日:由有关机关、团体举行纪念活动,放假一日。 三、国父逝世纪念日:在植树节植树纪念。 四、反侵略日:由有关机关、团体举行纪念活动。 五、革命先烈纪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别春祭国殇。 六、佛陀诞辰纪念日:由有关机关、团体举行纪念活动。 七、先总统蒋公逝世纪念日:在民族扫墓节举行纪念活动。 八、下列各纪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别举行纪念活动,各机关、团体、 学校亦得分别举行纪念活动: (一) 孔子诞辰纪念日。 (二) 先总统蒋公诞辰纪念日。 (三) 国父诞辰纪念日。 (四) 行宪纪念日。 第 4 条 左列民俗节日,除春节放假三日外,其余均放假一日。 一春节。 二民族扫墓节。 三端午节。 四中秋节。 五农历除夕。 第 5 条 左列节日,由有关机关、团体、学校举行庆祝活动: 一道教节:农历一月一日。 二妇女节:三月八日。 三青年节:三月二十九日。 四儿童节:四月四日。 五劳动节:五月一日。 六军人节:九月三日。 七教师节:九月二十八日。 八台湾光复节: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华文化复兴节:十一月十二日。 前项节日,按左列规定放假: 一劳动节:劳工放假。 二军人节:依国防部规定放假。 第 6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