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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3-06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5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使用中机器脚踏车排放空气污染物检验站设置及管理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空气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专用名词定义如下:一机器脚踏车排放空气污染物检验站 (以下简称机车排气检验站) :指取得机车排气检验认可证并接受委讬从事机车排气检验业务之检验站。二固定式机车排气检验站:指于固定地点执行机车排气检验业务之检验站。三移动式机车排气检验站:指固定式机车排气检验站以外之机车排气检验站。四检验人员:指取得汽机车排放控制系统及惰转状态训练合格证书,于机车排气检验站从事机车排气检验业务之人员。五电脑软体或排气分析仪:指取得中央主管机关核发认可证明文件,应用于机车排气检验业务之电脑软体或排气分析仪。六检验线:指设有待检区、检验区及电脑设备、电脑软体、排气分析仪、标准气体各乙套,供排气检验者。七机车排气检验业务:指使用中机车排气定期检验业务。
  
  第 3 条
  
  地方主管机关为执行机车排气定期检验,得委讬机车排气检验站办理。前项机车排气检验站之增减,由中央主管机关视各辖区设籍车辆数及到检数情形订定后公告之。
  
  第 4 条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检具相关文件向地方主管机关申请筹设机车排气检验站:一机车业者:(一) 申请表。(二) 营利事业登记证或政府机关核发之证明文件。(三) 负责人身分证明文件。(四) 检验站址之地址、土地所有权状、使用执照及建筑执照;其非自有者应附所有人使用同意书。
  
  (五) 营业面积三十五平方公尺以上及检验场所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图说。
  
  (六) 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文件。二加油站:(一) 申请表。(二) 加油站经营许可执照或政府机关核准之证明文件。(三) 负责人身分证明文件。(四) 检验场所十平方公尺以上及营业面积三十五平方公尺以上之图说。
  
  (五) 检验场所与储油槽、加油区及卸油区间隔六公尺以上之图说。(六) 当地加油站、都市计划、建筑管理、地政、消防等主管机关审查或会勘同意之证明文件。
  
  (七) 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文件。前项申请者所检送之文件,除申请表、图说及主管机关指定者应为正本外,其他文件得以影本为之。但必要时,主管机关得命其提出正本,以供查核。
  
  第 5 条
  
  地方主管机关于受理申请机车排气检验站筹设许可文件后,应于三十日内完成书面审查,经审查不合格者,应通知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者,驳回其申请。前项经书面审查通过者,地方主管机关应于五十日内,通知有关机关进行现场会勘。符合规定者,应于十日内核发同意筹设之通知。
  
  第 6 条
  
  经同意筹设之机车排气定检站,应于同意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筹设,并检具下列文件向地方主管机关申请机车排气检验站认可证:一申请表。二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同意筹设证明文件。三具领有汽机车排放控制系统及惰转状态训练合格证书检验人员之证明文件。四电脑软体及排气分析仪、标准气体及电脑设备乙套以上之证明文件。五现场完工证明文件。检验人员应依其设置之每条检验线至少配置一人以上。
  
  第 7 条
  
  地方主管机关于受理申请机车排气检验站认可后,应于三十日内完成书面审查,经审查不合格规定者,应通知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者,驳回其申请。前项经书面审查通过者,地方主管机关应于五十日内,通知有关机关进行现场会勘。符合规定者,应于十日内核发认可证,并副知中央主管机关。
  
  第 8 条
  
  申请电脑软体或排气分析仪认可证者,应检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机关为之:一申请表。二营利事业登记证或政府机关核准登记之证明文件。三负责人身分证明文件。四电脑软体或排气分析仪之名称、规格、功能及运作条件。五使用手册。六保证书。七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文件。前项文件除申请表、使用手册及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文件应为正本外,其他文件得以影本为之。但必要时,中央主管机关得命其提供正本,以供查核。中央主管机关于受理电脑软体或排气分析仪认可申请后,应于三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者应于十日内核发认可证。经审查不合格规定者,应即通知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者,驳回其申请。
  
  第 9 条
  
  机车排气检验站认可证应记载事项如下:一站名、站号及地址。二负责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住居所及身分证统一号码。三认可项目。四认可期限。五认可证号。六其他经主管机关记载之事项。电脑软体及排气分析仪认可证应记载事项如下:一电脑软体及排气分析仪之基本资料、名称、规格、功能及运作条件。二公司名称及地址。三负责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住居所及身分证统一号码。四其他经主管机关记载之事项。前二项应记载事项有变更者,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十四日内向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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