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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国资产权[2005]24号
【颁布时间】 2005-11-10
【实施时间】 2005-1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56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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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经“补充报告”说明后符合要求的,按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
  
  (二)实行核准制的评估项目,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前分别在被评企业和委托方进行公示,省属企业改制项目还将在省国资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资产评估结果或审计结果有不同意见,有关当事方应当进行说明。涉及到审计、评估结果变动的,将变动后的审计、评估结果再予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履行核准手续。
  
  (三)省属企业资产评估“补充报告”达不到核准要求的,省国资委按照《关于对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有异议另行委托中介机构复查的意见》的规定办理。
  
  六、资产评估方法及相关内容
  
  (一)对企业整体价值、股权价值、专有技术、专利、商标、商誉、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评估时,原则上应以收益现值法为基础,同时选用另一种评估方法进行验证。对企业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余额,评估时调增企业净资产。
  
  (二)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由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经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后,纳入资产评估报告,并在特别事项中说明。
  
  (三)对企业长期投资中其他投资应区别以下情况进行评估:
  
  1、对合同、协议明确规定了投资报酬的其他长期投资,应按规定将应获得的收益折为现值,作为评估值。
  
  2、对合同、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投资报酬的其他长期投资,应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原则上采用收益现值法,并按照投资比例确定长期投资的评估价值。
  
  3、对被投资企业未开展生产经营或投资时间不超过半年,且企业资产账实相符的其他长期投资(包括控股和非控股的其他长期投资),可根据核实后的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情况和收益水平,按照投资比例确定评估值。
  
  4、控股或非控股的长期投资,必须单独计算评估值,并计入到长期投资项目下,不能把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与投资方合并评估。
  
  七、重大事项披露要求
  
  (一)中介机构应当对改制企业基准日当期及前三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审计后的会计报表为非合并会计报表,应披露期初数、审前数、审计调整数和审定数。
  
  (二)会计报表附注应按照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披露。对造成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异常变动的事项应做详细说明,并提供有关依据。对于重要经济往来单位和重大的经济行为,如投资、担保、经济纠纷、评估基准日前期自行核销资产、违规计提各项费用虚列成本等,要进行重点审核和披露。
  
  八、违反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的责任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1、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2、应当办理备案、核准而未办理;
  
  3、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中介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4、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5、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
  
  (二)受托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处理。
  
  1、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或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报告的;
  
  2、与被评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的;
  
  3、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恶意降低收费的;
  
  4、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的;
  
  5、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支付回扣或介绍费的;
  
  6、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或泄露被评单位商业秘密的;
  
  7、拒绝、阻挠国资监管机构实施抽查的。
  
  (三)国资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各市国资监管机构要健全评估管理体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附件: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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