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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5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药物资料公开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药事法第四十条之一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为维护公益之目的,于必要时,得公开所持有及保管药商申请药物查验登记所检附之下列资料。但药商申请新药查验登记所检附之营业秘密资料,不在此限:
  
  一、药物成分及仿单。
  
  二、临床试验计划摘要。
  
  三、药物安全相关资讯。
  
  第 3 条
  
  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公开药物查验登记资料,其方式如下:
  
  一、刊载于政府公报或其他出版品。
  
  二、利用电信网路传送或其他方式供公众线上查询。
  
  三、其他足以使公众得知之方式。
  
  第 4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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