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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14 条 应考人于报名本考试时,应缴下列费件: 一报名履历表。 二应考资格证明文件或准予部分科目免试通知函。 三国民身分证影印本。华侨应缴侨务委员会核发之华侨身分证明书或侨居地之中华民国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出具之侨居证明。 四最近一年内一寸正面脱帽半身照片。 五报名费。 前项报名,以通讯方式为之。 第 15 条 应考人依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向考选部申请部分科目免试或全部科目免试时,应缴下列费件:一部分科目免试或全部科目免试申请表。二资格证明文件。三国民身分证影印本。华侨应缴侨务委员会核发之华侨身分证明书或侨居地之中华民国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出具之侨居证明。四最近一年内一寸正面脱帽半身照片。五申请部分科目免试或全部科目免试审议费。六体格检查表 (申请全部科目免试者) 。前项申请部分科目免试或全部科目免试,得随时以通讯方式为之。但申请部分科目免试未能于本考试当次报名二个月前提出申请并缴验完备费件者,该次考试不予部分科目免试。 第 16 条 缴验外国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技师证书、经历证件、考试成绩单、在学全部成绩单或学分证明、法规抄本或其他外国有关证明文件,均须附缴正本及经中华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证明之影印本、中文译本。外国人缴验技师证书暨中文译本,并应经中华民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认可。前项各种证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缴经当地国合法公证人证明与正本完全一致,并经中华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证明之影印本。 第 17 条 本考试及格方式,以录取各该类科全程到考人数百分之十六为及格。全程到考人数百分之十六若有小数,一律进位取其整数,并以全程到考人数百分之十六最后一名之总成绩为其及格标准,最后一名有数人同分,一律录取。本考试各该类科应试科目总成绩之计算,以各科目成绩平均计算之。本考试各该类科考试应试科目有一科成绩为零分或总成绩未满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计算。 第 18 条 (删除) 第 19 条 外国人具有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之资格,且无第五条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应本考试或申请部分科目免试。 第 20 条 本考试及格人员,由考选部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查照。 第 21 条 本考试组织典试委员会,主持典试事宜;其试务由考选部办理。 第 22 条 本考试办理竣事,考选部应将办理典试及试务情形,连同关系文件,报请考试院核备。 第 23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