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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2-23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5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公务人员行政中立训练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公务人员训练进修法第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公务人员行政中立训练 (以下简称本训练) ,依本办法行之。本办法未规定事项,适用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 3 条
  
  本办法以公务人员训练进修法施行细则第二条所定人员为适用对象。
  
  第 4 条
  
  本训练由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 (以下简称保训会) 及所属国家文官培训所 (以下简称培训所) 办理,或委讬各机关 (构) 学校办理。
  
  第 5 条
  
  本训练实施方式如下:
  
  一、专班训练:开办本训练课程专班。
  
  二、随班训练:于办理各项训练时,列入本训练课程。
  
  三、专题讲演及座谈:利用集会等活动,举办本训练相关讲演及座谈。
  
  四、数位学习:于保训会指定之网站或媒体学习本训练相关课程。
  
  第 6 条
  
  保训会及培训所应规划数位学习,并将训练课程及师资建立资料库上网,以供各机关 (构) 学校与人员谘询及学习。
  
  第 7 条
  
  本训练课程内容及名称,由保训会定之。
  
  第 8 条
  
  本训练讲座,应具备行政中立相关课程之素养,授课时并不得违反行政中立精神。
  
  第 9 条
  
  各机关 (构) 学校应适时安排所属人员参加本训练,无故不参加本训练者,由各机关 (构) 学校列入年终考绩 (成) 之参考。
  
  第 10 条
  
  各机关 (构) 学校办理本项训练时,得视实际需要,就本办法第五条实施方式选择实施。
  
  第 11 条
  
  各机关 (构) 学校办理本训练情形,列入人事机构业务绩效考核办理。
  
  第 12 条
  
  各机关 (构) 学校前一年执行本训练情形,应于次年一月十日前,报由中央二级以上机关、直辖市政府、直辖市议会或县 (市) 政府、县 (市) 议会汇整后提送保训会。
  
  第 13 条
  
  保训会及培训所办理本训练所需经费,由会所编列预算支应之。
  
  第 14 条
  
  下列人员得准用本办法之规定:
  
  一、公立学校校长及兼任行政职务之教师。
  
  二、公营事业机构对经营负有主要决策责任人员。
  
  三、政务人员及民选地方首长。
  
  四、各机关 (构) 学校约聘 (雇) 人员及工友。
  
  第 15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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