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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规程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福建省政府 (以下简称本府) 为行政院派出机关,受行政院指挥监督,办理下列事项: 一监督县自治事项。 二执行本府行政事务。 三其他法令授权或行政院交办事项。 第 3 条 本府置委员九人,组成省政府委员会议,行使职权,其中一人为主席,特任,综理省政业务;其余委员除兼任者外,职务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襄理主席督导业务;均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 第 4 条 下列事项应经省政府委员会议之决定: 一监督县自治事项。 二涉及各组、室共同关系重大事项。 三主席交议事项。 四其他法令授权、行政院交办或有关省政之重要事项。 第 5 条 本府设三组,分别办理第二条所列事项。 第 6 条 本府置秘书长一人,由本府委员兼任,承主席之命,处理本府事务。 第 7 条 本府置组长、参议、秘书、专员、组员、办事员、书记。 第 8 条 本府设人事室,置主任、专员、组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9 条 本府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专员、组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0 条 本府设政风室,置主任,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 11 条 本府为应业务需要,得依相关规定,设各种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就本规程所定员额内派兼之。 第 12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 13 条 省政府委员会议,除省政府委员出席外,主席并得指定人员列席。 省政府委员会议议事规则,由本府定之。 第 14 条 本府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府定之。 第 15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