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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2-2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5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政府组织规程


  第 1 条
  
  本规程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福建省政府 (以下简称本府) 为行政院派出机关,受行政院指挥监督,办理下列事项:
  
  一监督县自治事项。
  
  二执行本府行政事务。
  
  三其他法令授权或行政院交办事项。
  
  第 3 条
  
  本府置委员九人,组成省政府委员会议,行使职权,其中一人为主席,特任,综理省政业务;其余委员除兼任者外,职务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襄理主席督导业务;均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
  
  第 4 条
  
  下列事项应经省政府委员会议之决定:
  
  一监督县自治事项。
  
  二涉及各组、室共同关系重大事项。
  
  三主席交议事项。
  
  四其他法令授权、行政院交办或有关省政之重要事项。
  
  第 5 条
  
  本府设三组,分别办理第二条所列事项。
  
  第 6 条
  
  本府置秘书长一人,由本府委员兼任,承主席之命,处理本府事务。
  
  第 7 条
  
  本府置组长、参议、秘书、专员、组员、办事员、书记。
  
  第 8 条
  
  本府设人事室,置主任、专员、组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9 条
  
  本府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专员、组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0 条
  
  本府设政风室,置主任,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 11 条
  
  本府为应业务需要,得依相关规定,设各种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就本规程所定员额内派兼之。
  
  第 12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 13 条
  
  省政府委员会议,除省政府委员出席外,主席并得指定人员列席。
  
  省政府委员会议议事规则,由本府定之。
  
  第 14 条
  
  本府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府定之。
  
  第 15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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