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2-17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6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司法院司法人员研习所处务规程

[接上页]

  二、贪渎不法之查察、发掘及处理事项。
  
  三、员工生活操守、风纪资料之调查及搜集事项。
  
  四、政风业务之兴革建议事项。
  
  五、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六、政风法令宣导、执行事项。
  
  七、维护优良司法风纪事项。
  
  八、营缮采购协办事项。
  
  九、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十、泄密案件处理事项。
  
  十一、推动资讯保密措施事项。
  
  十二、机关安全维护事项。
  
  十三、协助陈情请愿事项。
  
  十四、其他交办事项。
  
  第 19 条
  
  组长、室主任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及其权责如下: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事项。
  
  二、主管业务之规划、推动及执行事项。
  
  三、主管业务范围内有关法令规章之拟订事项。
  
  四、综合文件之督导撰拟事项。
  
  五、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及分配事项。
  
  六、工作分配、领导及监督事项。
  
  七、主管业务之各种计划报告及事例资料之编拟事项。
  
  八、所长、秘书差假时业务之代理事项。
  
  九、分层负责范围内工作权责问题之协调及解决事项。
  
  十、职责上应随时提请长官注意之重要事项。
  
  十一、所属人员之派免、考核及奖惩案件之拟议事项。
  
  十二、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之编拟事项。
  
  十三、其他交办事项。
  
  第 20 条
  
  各组于业务需要,得分股办事,分掌各该股事务。
  
  第 21 条
  
  专门委员、导师、专员、组员、科员等其他非主管人员各承长官之命,处
  
  理业务,并负其责任。
  
  第 22 条
  
  本所各级人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
  
  第 23 条
  
  本所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24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