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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贪渎不法之查察、发掘及处理事项。 三、员工生活操守、风纪资料之调查及搜集事项。 四、政风业务之兴革建议事项。 五、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六、政风法令宣导、执行事项。 七、维护优良司法风纪事项。 八、营缮采购协办事项。 九、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十、泄密案件处理事项。 十一、推动资讯保密措施事项。 十二、机关安全维护事项。 十三、协助陈情请愿事项。 十四、其他交办事项。 第 19 条 组长、室主任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及其权责如下: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事项。 二、主管业务之规划、推动及执行事项。 三、主管业务范围内有关法令规章之拟订事项。 四、综合文件之督导撰拟事项。 五、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及分配事项。 六、工作分配、领导及监督事项。 七、主管业务之各种计划报告及事例资料之编拟事项。 八、所长、秘书差假时业务之代理事项。 九、分层负责范围内工作权责问题之协调及解决事项。 十、职责上应随时提请长官注意之重要事项。 十一、所属人员之派免、考核及奖惩案件之拟议事项。 十二、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之编拟事项。 十三、其他交办事项。 第 20 条 各组于业务需要,得分股办事,分掌各该股事务。 第 21 条 专门委员、导师、专员、组员、科员等其他非主管人员各承长官之命,处 理业务,并负其责任。 第 22 条 本所各级人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 第 23 条 本所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24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