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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2-17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6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消防服制准则


  第 1 条
  
  消防人员及义勇消防人员之服制依本准则之规定。
  
  第 2 条
  
  本准则所称消防人员指各级消防机关组织法规所定编制内之人员;义勇消防人员指各级消防机关组织编训协助消防、紧急救护工作之人员。
  
  第 3 条
  
  消防制服分为礼服、常服、工作服及便服等四种。前项工作服分为消防工作服、救护工作服及搜救 (救助) 工作服三种。
  
  第 4 条
  
  礼服穿着时机如下:
  
  一晋谒总统或友邦元首时。
  
  二参加本国或友邦重要庆典时。
  
  三正式访问时。
  
  四参加其他重要典礼时。
  
  第 5 条
  
  常服及工作服穿着时机如下:
  
  一、参加集会或执行防灾宣导及值班勤务时,穿着常服。
  
  二、执行消防安全检查、备勤救灾、水源调查、抢救演练及装备器材维护勤务时,穿着消防工作服;执行救护勤务时,穿着救护工作服;执行人命搜救及国际人道救援时,穿着搜救 (救助) 工作服。依前项规定穿着制服时,因气候寒冷或下雨,得加着大衣或雨具。除第一项各款时机外,内勤 (行政) 人员于上班时,得穿着便服。
  
  第 6 条
  
  消防制服之式样及应佩带之标志,依本准则所附消防制服制式说明书。前项消防制服及标志,由各级消防机关统筹办理。消防制服之经费编列基准及制发使用年限,依本准则所附制服制发基准表。
  
  第 7 条
  
  消防制服换季时间,由本署规定之。
  
  第 8 条
  
  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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