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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国防部海军司令部 (以下简称本部) 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订定本办事细则。 第 2 条 司令综理部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构、部队及人员;副司令襄助司令处理部务。 第 3 条 参谋长承司令之命,督导人事军务处、军事情报处、战备训练处、后勤处、计划处、战斗系统处及主计处业务。 第 4 条 政战主任承司令之命,督导政治作战主任室业务。 第 5 条 督察长承司令之命,督导督察室业务。 第 6 条 本部设下列室、处,并得分组或中心办事: 一、政治作战主任室。 二、督察室。 三、人事军务处。 四、军事情报处。 五、战备训练处。 六、后勤处。 七、计划处。 八、战斗系统处。 九、主计处。 第 7 条 政治作战主任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政治作战计划之执行、研究及建议。 二、政治作战战备整备与训练、演习之督导及考核。 三、政战干部经管、政战编装、准则、业务手册编修之执行、督导及考核。 四、心理卫生、心理辅导工作之执行及督导。 五、政训文宣、康乐、政治教育、文艺活动之执行及督考。 六、心战战术研究、战具之研发、购置、维修与心战活动之规划及督导。 七、军民关系、福利服务、劳军活动、慰劳慰问工作之研考、督导及执行。 八、全军性新闻发布、记者邀访、接待、采访与舆情搜整之协调及督导。 九、本部对立法院、监察院等国会事务之协调及连络。 十、军眷服务、老旧眷村改建、迁建、修缮工作之规划、协调及督导。 十一、其他有关政治作战业务。 第 8 条 督察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海军战术、技术、教育训练、后勤补保、常规管理及军纪风气之督察。 二、海事、航空器失事调查与处理建议及相关行政规则之拟订及审议。 三、海军舰艇物资装备之检查、检验与服除役之建议;新造、接收舰艇之检验。 四、舰艇性能改进与检验标准审订及工作研发,资料建立;重大专案性整备工程之勘查及建议。 五、专案检验及专题视察、督察之执行。 六、海军督察业务与舰艇检修工作之研究发展。 七、海军监察业务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八、海军官兵权益保障、军纪风气维护、财产申报、监办与行政调查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九、海军施政督察、绩效评核、缺失方案之研究与督考。 十、海军法律事务工作、军法教育、辅导诉讼、国家赔偿业务之督导、处理及执行。 十一、海军学术月刊之编撰及发行。 十二、其他有关督察业务。 第 9 条 人事军务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人事程序、人事勤务、人力规划、聘雇人事、海军军事学校教育政策等计划之规划、建议及执行。 二、海军人事战备业务之研究发展、人力动员之协调及督导。 三、海军军官经历管理、各项教育、全时进修、终身学习、军售考选、教育投资、兼课教官、教师审查及出国命令核布之执行。 四、海军考绩、考核、勋奖与留守业务之督导及执行。 五、海军服制、旗章、军人礼节与内部管理之督导及执行。 六、海军兵籍资料建立、管理与人事资讯业务之督导及执行。 七、海军人员维持费计划之管制及执行。 八、上级与本部重要会报、机要业务之协调、管制及处理。 九、海军史政政策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十、海军业务、作业手册之编审。 十一、海军文书行政、文案卷管理与督导及本部印信之典守、钤盖。 十二、海军所属机构、部队、单位印信、文电代字与特种信箱之申请、管制及执行。 十三、本部公共关系、交际业务之执行。 十四、本部各项预算审核签证、出纳之执行。 十五、本部营区各项行政支援、营产维护及门禁管制之执行。 十六、其他有关人事军务业务。 第 10 条 军事情报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海军情报政策、计划之策定与情报整备之作业及执行。 二、中共海军建军备战与发展状况之搜整及运用。 三、气象、水文情报、海洋探测、水道测量、军图业务与兵要等战场环境资料之搜整研究及制作。 四、侦照、兵要情资与目标情报之处理及运用。 五、友军各技侦单位提供整体海洋监侦情资之运用。 六、情报教育训练之督导及执行。 七、情报编制、装备之规划及整备。 八、国际军事情报之交换及搜整。 九、军机保密、安全调查、谘询部署、安全防护、保防教育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十、安全状况掌握、反映与处理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十一、其他有关情报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