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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11 条 战备训练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海军部队战备整备与特定演习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二、海军部队训练、活动之规划及督导。 三、海军部队训练经费规划、分配、运用;训练器材、场地设施、用弹、油料之分配及管制。 四、战情全般业务之规划、协调及执行。 五、海军情报传递、防台业务与紧急救难之支援及协调。 六、海军准则发展规划及编审全般事宜。 八、兵科学校教育政策策订及执行。 七、其他有关战备训练业务。 第 12 条 后勤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海军建军发展、兵力整建、后勤研究规划,与后勤编装、人事兵监、评价聘雇人员管理、战备、动员整备及相关预算之督导、管制。 二、海军核定采购权责、国有公用财产、废旧不适用物资处理等补给事务之督导、执行;联合后勤补给、后勤资讯之协调、管制。 三、海军各项武器系统装备之保修、整体后勤规划及除役再运用需求后勤整备之督导、管制。 四、海军各类运输作业、输具、联合后勤运输支援之督导及协调。 五、海军公共、港湾工程、水电消防与港勤设施之研究规划、督导、管制及营产管理之协调。 六、海军后勤战力协调、督导与管制;物力动员整备之执行及督导。 七、海军军医行政、医疗保健、卫生勤务、卫材补给、预防医学等各项卫勤战备整备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八、其他有关后勤业务。 第 13 条 计划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海军建军政策之规划、建议及执行;主要武器装备之计划管理。 二、海军战略计划、施政计划之规划及执行。 三、海军研究发展政策之研拟与有关各项工作计划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四、海军编制、人力管理制度之推行及督导。 五、海军各级指挥关系权责划分及任务职掌之厘订。 六、海军主要武器系统装备研发、生产专案管理与系统工程、构型管理等政策之规划及执行。 七、海军主要武器系统装备测试评估与战术战法之规划及督导。 八、海军武获专案管理专业推展、主要武器装备获得之计划管理及履约管理。 九、礼宾外事之规划及协调。 十、其他有关计划业务。 第 14 条 战斗系统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海军战系等系统相关政策 (计划) 、行政规则、准则、作业程序、编装与基准之配赋、审查及订颁。 二、海军战系施政计划、投资个案之审核。 三、海军战系系统研究发展、筹建、管制、分配、整体部署、汰除、换装政策之规划、审查及督导。 四、海军战系专长人员需求、运用与经管之审查及建议 五、海军各类作战 (演训) 通资网路之规划、督导及考核。 六、海军通信系统、设施 (公民营通信) 、勤务、保密装备、密钥管理与保密媒体之督导及管制。 七、海军通信、电子、资讯及械弹安全之规划及督导。 八、海军战系类教育训练之规划、指导、督导及协办。 九、电磁频谱建议及管理及频率、呼号之申请、分配。 十、资讯管理作业维持费与标余款之运用检讨及管制。 十一、资讯设备、合法软体之管制及考核。 十二、其他有关战斗系统业务。 第 15 条 主计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主计制度推展。 二、主计业务之规划、督导、管制、执行及研究发展。 三、年度预算之策定、审议、管制及考核。 四、主计电子处理资料业务之督导、管制及执行。 五、主计人员训练及经历管理。 六、主计单位、人员设置之管制。 七、其他有关主计业务。 第 16 条 本部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17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