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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6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防部陆军司令部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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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战情勤务全般业务之规划、协调及督导。
  
  六、陆军情报传递、战情管制、防台业务与紧急救难之支援及协调。
  
  七、陆军各教学电视节目、演训实况录影之执行。
  
  八、兵科学校教育政策之规划及执行。
  
  九、其他有关战备训练业务。
  
  第 12 条
  
  后勤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陆军建军发展、兵力整建、后勤研究规划、与后勤编装、人事兵监、评价聘雇人员管理、战备、动员整备及相关预算之督导、管制。
  
  二、陆军核定采购权责、国有公用财产、废旧不适用物资处理等补给业务之督导、执行;联合后勤补给、后勤资讯之协调、管制。
  
  三、陆军各类主要武器装备保修、整体后勤规划及除役再运用需求后勤整备之督导、管制。
  
  四、陆军各类运输作业、输具、联合后勤运输支援之督导及协调。
  
  五、国有财产、后勤危安与营产管理之管制、协调及督导。
  
  六、陆军后勤战力协调、督导与管制;物力动员整备执行及督导。
  
  七、陆军军医行政、医疗保健、卫生勤务、卫材补给、预防医学、卫勤战备整备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八、其他有关后勤业务。
  
  第 13 条
  
  计划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陆军建军政策之规划、建议及执行;主要武器装备之计划、管理。
  
  二、陆军战略计划、施政计划之规划及执行。
  
  三、陆军研究发展政策之研拟与有关各项工作计划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四、陆军编制、人力管理制度之推行及督导。
  
  五、陆军各级指挥关系权责划分及任务职掌之厘订。
  
  六、陆军主要武器系统装备研发、生产专案管理与系统工程、构型管理政策之规划及执行。
  
  七、陆军主要武器系统装备测试、评估、战术战法政策之规划及督导。
  
  八、陆军武获专案管理专业推展、主要武器装备获得之计划管理及履约管理。
  
  九、礼宾外事之规划及协调。
  
  十、其他有关计划业务。
  
  第 14 条
  
  通信电子资讯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通信、电子、资讯、电子战、资讯战、指管通资情监侦系统、通资安全等准则、作业程序、编装与基准配赋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二、战备整备有关通资电、资讯战装备设施与网路整合计划、投资审核及资源申请、分配。
  
  三、通资电之研究发展、筹建、管制、分配、整体部署、汰除、换装政策规划、审查及督导。
  
  四、通资电专长人员需求、运用与经管之审查及建议。
  
  五、各类演训通资电规划之审核、督导及考核。
  
  六、通信系统、设施 (公民营通信) 、勤务、保密装备、密钥管理与保密媒体之督导及管制。
  
  七、电磁频谱建议与管理;频率、呼号之申请及分配。
  
  八、通信电子与资讯教育、训练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九、通信、电子、资讯安全之规划及督导。
  
  十、资讯管理作业维持费与标余款之运用检讨及管制。
  
  十一、资讯设备、合法软体之管制及考核。
  
  十二、其他有关通信电子资讯业务。
  
  第 15 条
  
  工兵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陆军工兵官科人员之整体规划;编制 (组) 单位人力、装备配赋基准与编组装备表之拟订、审查及建议。
  
  二、陆军工兵部队、单位调派、运用之规划、建议及督导。
  
  三、陆军工兵官科人员之培养、考核及运用建议。
  
  四、陆军工兵部队人员教育训练与测考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五、工兵军品研究发展之规划、执行、测试评鉴与需求投资建案、获得分配之规划、建议及执行。
  
  六、工兵政策及准则、作业程序之策订及颁行。
  
  七、陆军营区房屋设施维护工程之执行、协调及督导。
  
  八、陆军不动产管理、获得、不适用营地迁让与处理,纠纷处理及制度政策之建议。
  
  九、其他有关工兵业务。
  
  第 16 条
  
  化学兵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化学兵官科人员经管、士官兵年度需求、员额分配之建议及协调。
  
  二、核生化情报之搜整、运用及敌情研究。
  
  三、核生化防护整备、教育政策、制度研究之督导及执行。
  
  四、核生化防护训练计划、战备规定与现行作业程序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五、反恐应变整备、核化灾害演习、辐射防护与专案演习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六、部队核生化防护训练、化学兵部队驻地、专精与基地训练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七、环保政策制定与国军污染防制之督导、管制及考核。
  
  八、化学军品需求建案与年度施政计划筹购、招标、验收及分配建议之执行。
  
  九、化学装备整备之商维政策推动、购案执行与督导,及清点管制、装备整备之建议、协调。
  
  十、化学兵部队编装与化学装备配赋基准之拟订、修编及建议。
  
  十一、其他有关化学兵业务。
  
  第 17 条
  
  主计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主计制度之推展。
  
  二、主计业务之规划、督导、管制、执行及研究发展。
  
  三、年度预算之策定、审议、管制及考核。
  
  四、主计电子处理资料业务之督导、管制及执行。
  
  五、主计人员训练及经历管理。
  
  六、主计单位、人员设置之管制。
  
  七、其他有关主计业务。
  
  第 18 条
  
  本部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19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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