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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国防部为办理海军军事事务,特设国防部海军司令部 (以下简称本部) 。 第 2 条 本部主管海军军事事务,掌理下列事项: 一、政治作战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二、督察、舰艇检验与法律事务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三、人事管理与教育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四、作战整备、部队训练、军事情报分发与运用之规划及督导。 五、后勤事务协调、管制、督导及军品管理、专用后勤整备与军医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六、建军政策与武器系统之规划及督导。 七、通信电子资讯业务之规划及督导。 八、一般行政与史政编译业务之规划及督导。 九、其他事务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第 3 条 本部为执行海军作战及建军备战需要,得设指挥机构、训练机构、专业机构、执行机构、支援机构、研究发展机构及部队;其组织以编组装备表定之。 第 4 条 本部置司令一人,海军二级上将;副司令二人,均为海军中将;参谋长一人,海军中将。 第 5 条 本部各职称之官等官阶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 6 条 本部依业务需要,得进用国军聘雇人员。 本规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后,不得进用前项人员;已进用者,得继续雇用至离职为止。 第 7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