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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2-15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6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防部联合后勤司令部组织规程


  第 1 条
  
  国防部为办理国军联合后勤事务,特设国防部联合后勤司令部 (以下简称本部) 。
  
  第 2 条
  
  本部主管国军联合后勤事务,掌理下列事项:
  
  一、政治作战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二、督察业务与法律事务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三、人事管理与教育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四、整体后勤业务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五、情报、作战、计划业务之规划及督导。
  
  六、三军通用军品供应、补给之规划及督导。
  
  七、三军通用装备保养修护之规划及督导。
  
  八、三军运输之规划及督导。
  
  九、一般行政与史政编译之规划及督导。
  
  十、三军通用弹药之规划及督导。
  
  十一、军医业务之规划及督导。
  
  十二、通信电子资讯业务之规划及督导。
  
  十三、采购业务之规划及督导。
  
  十四、其他事务之规划、监督及执行。
  
  第 3 条
  
  本部为执行联合后勤及建军备战需要,得设训练机构、专业机构、执行机构、支援机构、生产机构、研究发展机构及部队;其组织以编组装备表定之。
  
  第 4 条
  
  本部置司令一人,二级上将或中将;副司令一人,中将;参谋长一人,少将。
  
  第 5 条
  
  本部各职称之官等官阶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 6 条
  
  本部依业务需要,得进用国军聘雇人员。
  
  本规程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后,不得进用前项人员;已进用者,得继续雇用至离职为止。
  
  第 7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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