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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国防部为办理国军联合后勤事务,特设国防部联合后勤司令部 (以下简称本部) 。 第 2 条 本部主管国军联合后勤事务,掌理下列事项: 一、政治作战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二、督察业务与法律事务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三、人事管理与教育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四、整体后勤业务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五、情报、作战、计划业务之规划及督导。 六、三军通用军品供应、补给之规划及督导。 七、三军通用装备保养修护之规划及督导。 八、三军运输之规划及督导。 九、一般行政与史政编译之规划及督导。 十、三军通用弹药之规划及督导。 十一、军医业务之规划及督导。 十二、通信电子资讯业务之规划及督导。 十三、采购业务之规划及督导。 十四、其他事务之规划、监督及执行。 第 3 条 本部为执行联合后勤及建军备战需要,得设训练机构、专业机构、执行机构、支援机构、生产机构、研究发展机构及部队;其组织以编组装备表定之。 第 4 条 本部置司令一人,二级上将或中将;副司令一人,中将;参谋长一人,少将。 第 5 条 本部各职称之官等官阶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 6 条 本部依业务需要,得进用国军聘雇人员。 本规程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后,不得进用前项人员;已进用者,得继续雇用至离职为止。 第 7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