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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2-15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6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防部宪兵司令部组织规程


  第 1 条
  
  国防部为办理宪兵军事事务,特设国防部宪兵司令部 (以下简称本部) 。
  
  第 2 条
  
  本部主管宪兵军事事务,掌理下列事项:
  
  一、政治作战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二、督察业务与法律事务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三、人事管理、教育、史政与一般行政业务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四、情报工作与犯罪侦查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五、作战、卫戍、动员与训练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六、后勤事务之督导、协调及管制。
  
  七、通信资讯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八、建军政策与军队建立发展之规划及督导。
  
  九、其他事务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第 3 条
  
  本部为执行宪兵作战及建军备战需要,得设指挥机构、训练机构、专业机构、执行机构、支援机构及部队;其组织以编组装备表定之。
  
  第 4 条
  
  本部置司令、副司令各一人,均为中将;参谋长一人,少将。
  
  第 5 条
  
  本部各职称之官等官阶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 6 条
  
  本部依业务需要,得进用国军聘雇人员。
  
  本规程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后,不得进用前项人员;已进用者,得继续雇用至离职为止。
  
  第 7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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