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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国资委
【发文字号】 云国资统财[2005]358号
【颁布时间】 2005-10-31
【实施时间】 2005-10-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61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各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了解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营运、财务状况等情况,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号)及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二〇〇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了解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营运、财务状况等情况,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号)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规定的统一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度会计期间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企业国有资产营运基本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 省、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编报工作进行监督,对企业统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五条 各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向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第二章 报告内容
  
  第六条 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由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和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两部分构成。
  
  第七条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表及相关附表构成。除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外,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应当经过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八条 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是对国有资产及营运情况的分析说明文件,具体包括:
  
  (一)国有资产总量与分布结构;
  
  (二)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分析;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分析;
  
  (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编报范围
  
  第九条 应当编报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企业包括:由省、州、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境内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十条 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及投资收益依据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纳入国有投资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范围,原则上不再单独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但对于重要参股企业,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单独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填报级次为:大型企业(含大型企业集团)为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各级子企业,第三级以下子企业并入第三级进行填报;中小型企业为第二级以上(含第二级)各级子企业,第二级以下子企业并入第二级进行填报。
  
  设立境外子企业的企业集团,应当报送到二级以上境外子企业。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企业的产权关系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
  
  (二)负责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三)负责收集、审核和汇总全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全省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
  
  (四)负责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全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五)指导各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直有关部门开展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六)负责全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监控工作,并组织开展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编报质量的核查工作。
  
  第十四条 各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地区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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