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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2-15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6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陆海空军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给与及保险退伍给付优惠储蓄存款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系依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并为鼓励储蓄风尚,优惠退伍除役官兵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于在台期间办理退伍除役之官兵均适用之。
  
  第 3 条
  
  本办法所称优惠储蓄存款项目如左:
  
  一退除给与:包括年资退伍金、勋奖章奖金、荣誉奖金及眷补代金。
  
  二军人保险退伍给付。
  
  前项各款,以依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施行前服役年资所核发部分为限,均包括补发及缓发部分。
  
  第 4 条
  
  储蓄存款原则规定如左:
  
  一采取志愿储存方式。
  
  二存款期限定为一年及二年两种,期满后得依志愿续存,利息按行政院核定比照承储金融机关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加百分之五十优惠利率计算,但最低不得低于年息百分之十八。
  
  前项存款利息按月给付,依存本取息方式处理。
  
  第 5 条
  
  存款限制规定如左:
  
  一每一退伍除役官兵以开设一户为限。
  
  二存款经解约后再存入时,即按一般存户办理,不再予以优惠。
  
  第 6 条
  
  存款手续规定如左:
  
  一退除给与部分:整批储存时,由户籍地之各直辖市、县 (市) 后备司令部会同台湾银行及国军财务单位办理存储,并由国军财务单位在其支票背面加盖“本支票作优利存款专用”字样之戳记,下端加盖出票人印鉴章。个别储存时,由退伍除役官兵持该支票,迳向台湾银行办理存储。
  
  二保险给付部分:由中央信讬局或国军财务单位在给付各该退伍除役官兵之支票背面加盖“本款为退伍除役保险给付金,请台湾银行优利存款”字样之戳记,并在下端加盖出票人印鉴章,向当地之台湾银行办理存储。
  
  第 7 条
  
  承储金融机关为台湾银行及其他各地分支行通汇处。
  
  第 8 条
  
  存款到期前,存款人得以存单申请质借,其质借条件如左:
  
  一办理质借之金融机构,限于原开存单之金融机构。
  
  二质借成数不得超过原存款金额之九成。
  
  三质借利率,照优惠存款利率计算。
  
  四质借期限以不超过原存单到期日为限。但届期满日前十五日内得申请办理存款及质借之续存及续借手续。存款未到期前不得提取,但存款人得中途解约,其利息仍按优惠存款利率计算。
  
  前项所定中途解约实存期间计息,应包括不足整月之零星日数;如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应以起存日约定之利率为准。
  
  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对本办法修正施行前存入之优惠储蓄存款适用之。
  
  第 9 条
  
  存款人死亡,如无遗族在台,可由其生前合法遗嘱之受赠人,按台湾银行一般存款办法办理解约。如无合法遗嘱受赠人,依照国军退除役官兵死亡遗留财物处理办法规定,移交辅导会保管。
  
  第 10 条
  
  本办法自国防部会同财政部发布日施行。
  
  本办法修正条文自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施行细则施行之日施行。
  
  本办法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修正发布之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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