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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国资产权[2005]21号
【颁布时间】 2005-10-31
【实施时间】 2005-10-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62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有关省管企业:

  
  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46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05〕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各省管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等五部委《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认真学习国务院及各部门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规定,研究本地区或本企业国有控股(参股)股东和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落实与解决上市公司历史遗留问题、提高母子公司运营质量结合起来,成熟一家、推出一家。
  
  二、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广泛征求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意见,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聘请财务顾问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监管企业和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要及时沟通一致。
  
  三、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制定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各市上市公司),其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有关材料,在提交证券交易所和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公告召集非流通股股东召开会议前,由各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各省管企业报送省国资委审核并转报省政府同意,省国资委出具《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国有股股权管理备案表》(表式见附件)。
  
  四、所有国有控股(参股)股东提出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各市上市公司)并取得省国资委出具的备案表后,方可委托上市公司及保荐机构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公告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沟通,如无异议,省国资委不再出具书面意见;如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修改,国有控股(参股)股东须将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重新报省国资委审核备案后方可公告。
  
  五、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复牌后,其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应在召集流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前,由国有控股股东统一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报送省国资委审核批准。
  
  六、各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各省管企业转报所属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附送的有关资料:
  
  (一)有关股权分置改革的请示;
  
  (二)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股权分置改革文件;
  
  (三)国有控股(参股)股东同意股权分置改革文件或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不设董事会的企业)决议;
  
  (四)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论证报告;
  
  (五)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六)非流通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协商意见;
  
  (七)国有参股股东按隶属关系取得的省或省以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具的意见;
  
  (八)上市公司上年年度报告和最近一期季度报告;
  
  (九)国有股股东持股登记证明(证券交易所股权登记回执);
  
  (十)国有控股(参股)股东、上市公司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法律意见书;
  
  (十二)其他材料。
  
  请各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各省管企业将所属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国资委。
  
  附件:1、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46号)(略)
  
  2、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05〕3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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