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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2-0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6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故宫文物艺术发展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第 1 条
  
  为宣扬具有美学、历史、教育及文明意义之文物,办理文物仿制、图录印制销售及文物收购,特设置故宫文物艺术发展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删除)
  
  第 3 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以国立故宫博物院 (以下简称本院) 为主管机关。
  
  第 4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印制、复制文物图录及各项艺术纪念品之销售收入。
  
  三受赠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关收入。
  
  前项第三款之收入,应以收购文物为主要用途。
  
  第 5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印制、复制文物图录及各项艺术纪念品之支出。
  
  二收购文物支出。
  
  三管理及总务支出。
  
  四其他有关支出。
  
  第 6 条
  
  本基金设故宫文物艺术发展基金管理会 (以下简称本会) ,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长指定副院长一人兼任之;委员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五人由本院主任秘书、出版组组长、登记组组长、科技室主任及会计室主任兼任;其余委员,由本院院长就相关机关主管及学者、专家遴聘之。学者、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三分之一。
  
  第 7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院院长指派本院人员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综理会务;工作人员若干人,由本院就现职人员派兼之。
  
  第 8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研发、产制文物图录及各项艺术纪念品计划之审议。
  
  二本基金收购文物之审议。
  
  三本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之审议。
  
  四本基金年度预算及决算之审议。
  
  五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考核。
  
  六本基金重要规章之审议。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 9 条
  
  本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召集人指定委员一人代理。本会之会议应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
  
  第 10 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11 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12 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13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 14 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得循预算程序拨充基金,或以未分配剩余处理。
  
  第 15 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 16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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