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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为宣扬具有美学、历史、教育及文明意义之文物,办理文物仿制、图录印制销售及文物收购,特设置故宫文物艺术发展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删除) 第 3 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以国立故宫博物院 (以下简称本院) 为主管机关。 第 4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印制、复制文物图录及各项艺术纪念品之销售收入。 三受赠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关收入。 前项第三款之收入,应以收购文物为主要用途。 第 5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印制、复制文物图录及各项艺术纪念品之支出。 二收购文物支出。 三管理及总务支出。 四其他有关支出。 第 6 条 本基金设故宫文物艺术发展基金管理会 (以下简称本会) ,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长指定副院长一人兼任之;委员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五人由本院主任秘书、出版组组长、登记组组长、科技室主任及会计室主任兼任;其余委员,由本院院长就相关机关主管及学者、专家遴聘之。学者、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三分之一。 第 7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院院长指派本院人员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综理会务;工作人员若干人,由本院就现职人员派兼之。 第 8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研发、产制文物图录及各项艺术纪念品计划之审议。 二本基金收购文物之审议。 三本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之审议。 四本基金年度预算及决算之审议。 五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考核。 六本基金重要规章之审议。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 9 条 本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召集人指定委员一人代理。本会之会议应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 第 10 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11 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12 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13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 14 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得循预算程序拨充基金,或以未分配剩余处理。 第 15 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 16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