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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价费[2005]366号
【颁布时间】 2005-10-27
【实施时间】 2005-11-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163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广播电视编辑记者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发布日期:2008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1日)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津价费〔2005〕366号)
  市广播电视电影局:
  你局《关于商请核准天津市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2005]津广函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收取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财综〔2005〕33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51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你局负责组织全市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和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可向自愿报名的考生收取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每人200元(含报名费、三科笔试费和上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30元);播音员主持人资格报名考试费每人280元(含报名费、笔试费、口试费和上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40元)。
  二、报名考试费用于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等支出。除报名考试费外,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你局在收费时,要严格执行《关于天津市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要求,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接此文件后,请你局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收费收入分别缴入中央和市级国库,市级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本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届时由你局按规定程序将收费标准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重新申报。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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