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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2-03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6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组织条例

[接上页]

  前项员额中技士二人、办事员一人,由原台湾省政府公务人员随业务移拨者,出缺后不补。
  
  第 13 条
  
  本会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4 条
  
  本会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5 条
  
  第九条 及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前项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得优先进用具有原住民族身分者。
  
  第 16 条
  
  本会因业务需要,经报请行政院核准,得设各种谘询委员会,聘请学者、专家及原住民族代表为谘询委员,均为无给职。
  
  第 17 条
  
  本会因业务需要,经报请行政院核准,得聘用研究员、副研究员及助理研究员。
  
  第 18 条
  
  本会会议规则及办事细则,由本会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 19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条例修正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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