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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前项员额中技士二人、办事员一人,由原台湾省政府公务人员随业务移拨者,出缺后不补。 第 13 条 本会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4 条 本会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5 条 第九条 及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前项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得优先进用具有原住民族身分者。 第 16 条 本会因业务需要,经报请行政院核准,得设各种谘询委员会,聘请学者、专家及原住民族代表为谘询委员,均为无给职。 第 17 条 本会因业务需要,经报请行政院核准,得聘用研究员、副研究员及助理研究员。 第 18 条 本会会议规则及办事细则,由本会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 19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条例修正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