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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价联字[2005]71号
【颁布时间】 2005-10-24
【实施时间】 2005-10-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65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同意收取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

  
  你局《关于收取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费的函》(黑广函[2005]48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收取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财综[2005]33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51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黑龙江省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公室在组织全省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时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费。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名称: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考试费、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费。
  
  二、收费单位:黑龙江省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公室。
  
  三、收费对象:参加全省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的人员。
  
  四、收费标准: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费210元/人(含国家考务费30元);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费240元/人(含国家考务费40元)。
  
  五、黑龙江省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公室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六、黑龙江省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公室收取的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上缴中央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其中:“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写“中央金库”,“预算科目”栏填写“一般预算收入”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09款“广电总局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缴入省级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其中:“财政机关”栏填写“省财政厅”,“预算级次”栏填写“省级”,“收款国库”栏填写“省金库”,“预算科目”栏填写“一般预算收入”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029款“广电总局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履行职能需要予以核拨,主要用于组织报名、聘请监考人员和考场租赁等开支。
  
  七、黑龙江省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公室应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二OO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执行至二OO七年八月十日,期满后由你局另行上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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