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6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水患治理特别条例

[接上页]

  依本条例兴建完成之建造物,其各该地方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或农田水利会,应于中央执行机关指定之期限内完成接管。
  
  各该地方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或农田水利会接管建造物后,应逐年编列维护管理预算妥善维护管理。
  
  各该地方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未能依前项编列足额预算者,得由中央执行机关垫付,于次一年度自各该地方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统筹分配税款或补助款扣减归垫。
  
  第 11 条
  
  中央主管机关应将执行情形及绩效,每年向立法院报告。
  
  第 12 条
  
  本条例所列预算之执行,审计机关应依法办理审计。
  
  第 13 条
  
  各机关 (构) 及农田水利会依本条例办理各项治理计划项目时,应依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 14 条
  
  第五条 相关计划书表格式及第六条推动小组设置与作业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报立法院备查。
  
  第 15 条
  
  依本条例编列之预算,于计划执行完毕后之剩余款,应依预算法规定解缴国库,不得移用。
  
  第 16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八年。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