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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6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立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组织及运作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大学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各大学应于校长任期届满十个月前或因故出缺后二个月内,组成校长遴选委员会 (以下简称遴委会) ,遴选新任校长报教育部聘任。遴委会置委员十一人至二十一人,以单数组成,由学校就下列人员聘请担任之:
  
  一、学校代表:由学校校务会议推选,占全体委员总额五分之二。
  
  二、校友代表及社会公正人士:依学校组织规程或其他相关规定产生,占全体委员总额五分之二。
  
  三、教育部遴派之代表。
  
  前项各款代表于推选 (荐) 或遴派时,应酌列候补委员。第一款学校代表应包含教师代表,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校长任期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届满者,遴委会组成时间,不受第一项所定十个月规定之限制。
  
  第 3 条
  
  遴委会应本独立自主之精神执行下列任务:
  
  一、决定候选人产生方式。
  
  二、决定遴选程序。
  
  三、审核候选人资格。
  
  四、选定校长人选由学校报教育部聘任。
  
  五、其他有关校长遴选之相关事项。
  
  遴委会应就二人以上之合格候选人审议,始得选定校长人选。
  
  第 4 条
  
  学校应于遴委会委员产生后二十日内召开第一次会议。
  
  遴委会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员互选产生,召集会议并担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委员互推一人代理之。
  
  遴委会开会时,委员应亲自出席,不得委讬他人代理;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始得开议,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
  
  第 5 条
  
  遴委会开会时,得视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或提供资料。
  
  第 6 条
  
  遴委会委员为校长候选人者,当然丧失委员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遴委会确认后,解除其职务:
  
  一、因故无法参与遴选作业。
  
  二、与候选人有配偶、三亲等内之血亲或姻亲或曾有此关系。
  
  三、有学位论文指导之师生关系。
  
  遴委会委员有前项不得担任委员之事由而继续担任,或有具体事实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者,候选人得向遴委会举其原因及事实,经遴委会议决后,解除委员职务。
  
  前二项所遗委员职缺,按身分别依第二条第二项规定递补之。
  
  第 7 条
  
  校长遴选过程,在遴选结果未公布前,参与之委员及有关人员应严守秘密。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遴委会依法决议者,不在此限。
  
  第 8 条
  
  遴委会委员为无给职。但校外委员得依相关规定支给出席费,并视需要酌支交通费。
  
  第 9 条
  
  遴委会执行本办法相关事项所需之经费,由学校相关经费支应。
  
  第 10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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