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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工委、纪工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工委、纪工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县(区)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闽委办﹝2004﹞81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05﹞21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是厦门市人民政府特设机构,为副厅级。厦门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决定,成立中共厦门市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委员会(简称市委国资监管工委),作为中共厦门市委的派出机构,同时成立中共厦门市纪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委员会(简称市纪委国资监管工委)。 一、职责调整 市国资委将划入以下职能: (一) 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负责和参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的职能; (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国投公司有关拟定市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经营者年薪收入,监督检查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职能; (三) 市财政局承担的对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的统计职能; (四) 本应划入的监管国有资产预算管理职能,目前仍由市财政局负责,待条件成熟后再按国家有关规定划转; (五)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资产监管; (六) 市经济发展局、市交通委、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贸易发展局和市农业局等部门有关国有企业改革和党建工作的职责; (七)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的调整,市级相关部门有关市属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的职能相应调整。 二、主要职责 (一)厦门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 1. 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2. 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3. 代表市政府向市属大中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查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4. 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研究、提出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5. 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建立国有资产统计信息网络;监管国有资产收益,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6. 研究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提出完善授权经营制度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7. 收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资本金收益和产权转让收益;依法对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指导和监管。 8. 依法对区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9.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委国资监管工委的主要职责 1. 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决定在市国资委监督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以下简称市国资监管企业)贯彻执行; 2. 讨论并决定市国资监管的重大问题; 3. 负责市国资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4. 负责市国资监管企业的领导班子建设,协助市委组织部做好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有关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