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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1-26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6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义勇消防组织编组训练演习服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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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0 条
  
  基本训练由消防局办理,集中新进人员施以四十八小时以上之训练。
  
  第 11 条
  
  专业训练由消防局于基本训练结束后,依编组勤务特性,分别施以二十四小时以上之训练。
  
  第 12 条
  
  干部训练之种类及办理方式规定如下:
  
  一、高级干部讲习班:由本署办理,就曾任或现任义勇消防中队长以上职务合计满三年以上之人员,施予十二小时以上之讲习训练。
  
  二、中级干部讲习班:由消防局办理,就曾任或现任义勇消防分队长以上职务合计满二年以上之人员,施予十六小时以上之讲习训练。
  
  三、初级干部讲习班:由消防局办理,就曾任或现任义勇消防小队长以上职务合计满一年以上之人员,施予二十小时以上之讲习训练。
  
  四、基础干部讲习班:由消防局办理,就曾任或现任义勇消防副小队长以上职务合计满一年以上之人员,施予二十四小时以上之讲习训练。
  
  第 13 条
  
  常年训练由消防局办理,以分队、中队或大队为单位,集中训练,全年训练时数应达二十四小时以上。
  
  第 14 条
  
  其他训练由本署或消防局视协助推展消防业务及各项讲习、宣导工作需要办理之。
  
  第 15 条
  
  (删除)
  
  第 16 条
  
  消防局得视勤务需要,召集义勇消防人员实施勤务演练或综合演习。
  
  第 17 条
  
  消防局得视勤务需要对义勇消防人员实施在队服勤。
  
  第 18 条
  
  义勇消防人员接获勤务通知时,应迅速赴指定地点服勤,如有特殊事故,应循编组系统请假报准后,始得免除服勤。
  
  第 19 条
  
  义勇消防人员参加训练、演习及服勤时,应穿着规定服装,佩戴齐全。但情况急迫者,不在此限。
  
  第 20 条
  
  义勇消防组织应配置下列协勤装备,供义勇消防人员使用:
  
  一、消防衣、帽、鞋、雨衣。
  
  二、空气呼吸器或防护装备。
  
  三、拆卸器材。
  
  四、其他协助消防必要之装备。
  
  第 21 条
  
  义勇消防组织之旗帜及人员之服务证,统一由消防局制发。
  
  前项之服务证式样,由本署定之。
  
  第 22 条
  
  义勇消防组织不得独立对外行文。
  
  第 23 条
  
  义勇消防人员训练、演习、服勤之勤惰优劣,由消防局考核,并制作书面纪录,作为续聘之参据。
  
  第 24 条
  
  本署每三年至少应对义勇消防总队实施考评、点阅各一次。
  
  第 25 条
  
  本办法所需各项经费,在中央由本署、在直辖市、县 (市) 由直辖市、县(市) 政府编列预算支应。
  
  第 26 条
  
  港务消防队得比照消防局编组义勇消防组织,协助消防工作,其编组、训练、演习及服勤规定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 2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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