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5]264号
【颁布时间】 2005-10-18
【实施时间】 2005-10-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67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农纠纷受理问题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三)征地村民起诉要求公布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的纠纷,是否受理
  
  村民认为被征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起诉要求知情权的,不予受理。
  
  三、其他类型纠纷的受理问题
  
  (一)村民起诉村民委员会要求退还被强制缴纳的入户费等费用的纠纷,是否受理
  
  村民起诉村民委员会要求退还被强制缴纳的入户费等有关费用的,不予受理。
  
  (二)与村集体事务管理权有关的纠纷,是否受理
  
  村民委员会及相关组织,由于选举换届、辞职、辞退、开除等,就行使村集体事务管理权产生的纠纷,不予受理。
  
  (三)起诉要求确认村民资格的纠纷,是否受理
  
  村民起诉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确认其享有村民资格的案件,不予受理。
  
  四、其他规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与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为准。
  
  本意见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解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