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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甘价费[2005]245号
【颁布时间】 2005-10-17
【实施时间】 2005-10-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69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你局《关于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考务费项目的函》(甘广局函发[2005]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收取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财综[2005]33号)精神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51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资格考试费每科40元,每人120元;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费每科45元,每人135元;上述标准中含报名表、答题卡等费用,为最终收费标准。
  
  二、你局必须严格执行上述收费标准,按规定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你局收取的考试费,应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你局收取的考试费除按新闻采编人员考试每人30元,播音员、主持人考试每人40元的标准上缴中央国库外,其余部分全部缴入省级国库,支出按批准的预算执行。考试费用于组织报名、考场租用、聘请监考人员,不得挪作他用。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根据国家规定,由你厅重新申报收费标准。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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