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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价费[2005]144号
【颁布时间】 2005-10-12
【实施时间】 2005-10-12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172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51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广播电视局向报考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播音员、主持人收取资格考试费的收费标准为:新闻采编人员考试每人180元,其中考务费30元上交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播音员、主持人考试每人220元,其中考务费40元上交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你局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到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办理票据购领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所规定的标准为试行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内,你局按规定程序将收费标准向省物价局、财政厅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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