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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秦政办[2005]157号
【颁布时间】 2005-10-08
【实施时间】 2005-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73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专利申请补助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企、事业单位,驻秦各单位:
  
  
秦皇岛市专利申请补助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八日

  
  
秦皇岛市专利申请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专利制度在推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依据秦皇岛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工作的意见》(秦发[2005]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申请补助金为市政府在市财政年度预算中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利申请补助金实行无偿、一次性补助,受助项目为当年经国内外授权的专利,着重支持发明专利。
  
  第四条 申请补助的专利由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并经市财政局核实后,由市科学技术局发放补助金。
  
  第五条 专利申请补助金坚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诚实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条件与补助标准
  
  第六条 申请补助的专利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本市辖区内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内有常住户口的个人, 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秦皇岛籍学生,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及获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
  
  (二)申请补助的专利项目应权属明确;
  
  (三)专利补助金的申请应在专利授权年的次年3月底之前提出。
  
  第七条 补助标准:
  
  (一)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1000元。
  
  (二)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2000元,同一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只补助一次。
  
  (三)国内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补助500元。
  
  (四)国内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补助200元。
  
  第八条 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项目,被资助单位要将补助金全部奖励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补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科学技术局报送以下材料并提供原件核对:
  
  (一) 秦皇岛市专利申请补助金申请表;
  
  (二) 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 个人申请的需持本市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四) 申请人为单位者,须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 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需提供授权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补助经费申请的核对。对符合申请补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办理付款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专利申请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二条 申请补助的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市科技局拒不受理其申请。已受补助的项目,经发现有虚假行为,补助的经费全额追回,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资助受益人为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受益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市科学技术局和秦皇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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