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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南价费函[2005]10号
【颁布时间】 2005-09-30
【实施时间】 2005-09-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76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工本费收费问题的复函

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报来《关于申办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工本费收费许可的函》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权限在国家和自治区,地市一级无权审批;同时还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置,由财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收费标准的制定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确定。虽然国家财政部已同意设立“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工本费”收费项目,但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均未出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相关文件政策,为此,我局不能给贵局核发相关的收费许可证。如贵局确需开展此项工作,应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再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向自治区物价局和财政厅申报“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经批复后才能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实施收费。
  
  此复。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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